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发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开发商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应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对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由开发商所有:
1、天台规划使用权;
2、地下车库停车位;
3、信息网络系统;
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由开发商享有产权或使用权的部分;
5、其它由开发商享有产权的部分。
开发商行使以上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权利,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应按《装修管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不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5、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6、自大厦入伙之日起三个月内为统一装修期,施工时间不限。装修期后的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为 08:00—12:00,14:00—20: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工作时间内应避免有噪音、有异味的施工项目,违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制止,直至清场停工。
7、为保证整栋大厦的外部美观,本大厦不允许安装外挂风冷式分体空调机组,各单元设计有空调主机房,单元空气调节机采用风冷冷水热泵机组。各业主(用户)在安装空调前需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空调主机安装应牢固、减振、可靠、安全;噪音、环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单元内空调冷凝水排放不得排放到室外,应排放到主机房的排水口。
8、不得在阳台、天台、平台等区域违章搭建,例如:花架、雨篷、遮阳篷等。阳台、平台不得封闭,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并且须经过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批准同意,不得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9、为维护天安龙岗数码新城园区大厦的外观统一及各楼层美观,各单元安装窗帘时请统一选择使用卷帘式白色窗帘,各单元大门安装须符合消防要求,单元大门位置不得改动,尺寸大小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确有需要改动的,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下,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由物业公司(管理处)现场查看审核同意,单元大门宽度不得超过2.5米,高度不得超过2.3米;
第十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园区已建设了通信基础设施,将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包括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及其他网络信息等服务;为了便于园区综合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使用这些通信设施须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单元内的综合信息接入箱是用于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电话、宽带网络及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基础通信设施,请妥善保管。若确需要拆、移户内的综合信息接入箱,请提前5个工作日向园区通信服务中心申请,园区通信服务中心可统一安排有偿施工服务;业主若私自拆、移单元内的综合信息接入箱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通信服务,将承担自行解决入户线路的费用;
2、园区内室外通信管网、室内弱电管井属于园区公共资源,主要用于通信服务商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私自占用。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业务需要使用,须向园区通信服务中心提出使用申请,在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偿使用管道、管网资源。
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超载,当超载讯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2、为了自身和大家的健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箱内装饰物;
3、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请勿惊慌,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禁止行为,这可能会导致对电梯的破坏,使救援工作及电梯修复更加困难;
4、看到停运标志时请勿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车辆停放指定位置,车辆出入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2、请勿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及时清理;
3、应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场地使用费或者服务费。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及消防管理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处;
2、爱护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3、严禁对楼层防火门私自加锁;
4、严禁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在园区垃圾箱(站)翻拣垃圾;
2、不在本物业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除非公益活动,不得使用扩音器材;
3、不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5、不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有碍观瞻;
6、本小区应龙岗区政府要求推广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很高;使用人严禁将塑胶带、女性卫生用品及不能腐烂发酵的垃圾排入污水管道,否则会造成管道堵塞。因此请各业主(用户)做好卫生间垃圾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备、设施;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业主(用户)在单元的外墙及窗户外竖立广告或标志;在窗户玻璃上粘贴文字或广告;在阳台走廊上堆放有碍楼宇整体外观的物品;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损害园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从楼上向外抛弃物品是严重违反社公德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告和制止。
第十九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任何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除非为公共利益设置者除外。一切放置在公共场所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有权清理而无须事先通知。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社区工作站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开发商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纳、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停车费及水、电费等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每月的24日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缴纳下列各项费用:
1、当月的物业服务费;
2、当月的停车费;
3、当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自楼宇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开始收取);
4、上月的水、电费用;
5、其他应缴费用。
第三十条缴费方式:
1、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到天安龙岗数码新城管理处收费窗口(地址:天安龙岗数码新城管理处,电话:0755-89312996)交纳。
2、在入伙时或入伙后,随时办理银行托收手续(到管理处收费窗口办理)。
3、托收时间:每月托收二次,扣款日分别定在每月的15日和24日,请各业主务必在15日前预存足够扣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因业主自身原因未能在每月24日前交纳上述各项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将按照法规规定收取从当月24日起物业服务费(每日万分之五)和水费、电费(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有权拒绝为该业主提供保安、保洁、水、电维修等服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
第三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由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所拥有物业: 座 楼 单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人或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您的数字化园区单元网络用户名:
您的数字化园区单元网络密码:
附件一:
承诺书
本人为 的业主,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制定的“天安龙岗数码新城《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确认签收单
本人为 的业主,现确认已收阅龙岗天安数码新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协议书》、《用户服务手册》原件资料各壹份。
签收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