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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龙岗区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10-6-3

 

    龙岗区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对象:

(一)在龙岗区依法新注册的独立法人创业投资机构;

(二)投资于龙岗区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具有投资功能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须通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创投备案管理。

本细则所称投资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对龙岗区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中小科技型企业,是指已通过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的非上市中小企业。

第三条 对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现场考察、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对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补贴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补贴条件与数额

第四条 对新注册创业投资机构的补贴条件及数额:

补贴条件:创业投资机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在龙岗区工商、税务登记,且以股权形式投资龙岗区中小科技型企业至少一家(申请新注册创业投资机构补贴的同时可申请风险投资补贴)。

补助数额:从批准日起每年给予5万元的无偿补助。

第五条 对投资龙岗区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的风险补贴条件及数额:

补贴条件:创业投资机构注册登记属地不限,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龙岗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资款已实际支付,且被投资中小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二年。

补贴数额:创业投资机构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8%。单笔最高补贴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创业投资机构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之后一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补贴的单位须从http//www.lg.gov.cn/technic下载并填写相关资料,按照申请类别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审查证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被投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入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七条 立项和经费安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立项的方式。

第八条 受理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社会公示。建议立项资助的,经区政府资助资金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合同书》(一式二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或被投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虚报冒领的专项资金,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并将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四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对区级以上孵化器内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