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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商业配套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时间:2008-1-17

为了在园区营造有序经营的商业氛围,从而保证各商业配套服务场所经营的安全、卫生,最终实现各商业场所经营者经济效益和园区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天安龙岗数码新城园区内的下列场所为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1、餐厅、酒楼、食堂、商场、便利店、文具店、各类展厅、照相馆、游乐厅、美容美发等经营服务场所;
2、宾馆、招待所、银行、证券公司、商务中心、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等配套服务场所。
二、凡上述场所,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其投入使用应经工商、税务、文化、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上述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各餐厅、酒楼、食堂应使用管道煤气(暂时条件不具备的,须做好瓶装液化气储存和使用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在条件成熟时配合消防、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管道煤气的改造工作)。
四、上述场所如需在单元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装修施工,须经消防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审核同意;施工完毕,须经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上述场所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用途,不得搭建阁楼,不得堵塞或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单元内各项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六、各商业场所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和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认真接受各项巡视检查(其中管理处对辖区内各商业场所每月须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节假日前组织重点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影响楼宇外观或破坏楼宇结构等各类问题,在限期内按要求认真采取措施整改,逾期或整改不力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停水停电或停业整顿处理。
七、各商业场所应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抢等治安防范工作,发现有治安或刑事案件发生时,采取合法措施予以制止,保护好现场,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处理善后事宜。
八、各商业场所经营者对因本单元原因引起的水、电、气、烟渗漏或外溢,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引起其他物业使用人投诉的,该商业场所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的调解工作,按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九、对于与相邻物业之间出现的渗漏维修、噪声投诉等事项,各商业场所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的调解工作,按有关法规、园区管理规定和管理公司的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十、在灾害性天气(如台风、暴雨)之前,各商业场所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检查门窗、花木、广告牌等户外设施是否牢固安全,检查电器、避雷装置是否安全可靠,避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在突发疫情时,各商业场所有义务按政府及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要求,采取消毒等防疫预防措施。
十一、各商业场所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做好单元内的“四害”消杀,落实“门前三包”,各餐饮业经营者应保证所购置食品、油类及售出食品符合卫生和国家法规要求,采取各项措施防止出现餐饮中毒事件;对于影响楼宇卫生的原材料、馊水的进出,各餐饮业经营者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要求定时、定点进出,并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卫生及清洁,防止公共物品受损。

十二、各商业场所如需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如安装广告牌、挂横幅、张贴宣传画、散发传单等,应以不影响楼宇外观、不损害园区形象为原则,并须提前三天提出方案和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