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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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费用交付规定

时间:2009-5-12

       园区各项费用收取原则:取之于园区,用之于园区。为了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业主所拥有的物业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敬请各业主按时缴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为免园区业主(用户)每月交费之辛苦,请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签订《委托银行收款协议》,每月15日前将款项划入开户银行,或请直接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交付;

二、请各业主(用户)于每月24之前交清当月的管理费和上月的水、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管理费万分之五、水、电费百分之一收取滞纳金。所欠管理费用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将会按照有关规定、公约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三、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市、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以支付下列各项之费用:管理及其它服务人员的酬金、津贴、福利及办公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运行、维修和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治安护卫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聘请专营公司及其它聘请人员之费用;公用设施、设备必要的保险费用和法定税金;社区文化活动费用;管理公司酬金;其它管理所需正常支出;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总收入减除应缴税费、管理者酬金、业主委员会基本开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本的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可以在下年度通过追加管理服务费解决;

六、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维修保养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此款项专款专用,不足时由业主共同缴付;

七、园区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将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八、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业主(用户)如有费用方面的任何疑问,可致电:0755-89312222,予以咨询或答疑;

九、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办公室为收费处(收费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