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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卸货台位管理规定

时间:2008-1-17

为保证本大厦卸货台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大厦内全体业主(用户)的利益,保证大厦卸货台的整洁、美观,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非卸货车停放在卸货车位;
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卸货台上长期堆放货物,货物停留在卸货台上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垃圾停留在卸货台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三、企业和个人私自在卸货台上停留货物的,管理处不承担保管责任,若发生丢失货物情况时,后果自负;
四、管理处有权对企业和个人擅自堆放、停留货物、垃圾等物品的行为加以制止,对不听从劝告的行为,管理处有权转交政府城管部门处理;
五、严禁危险物品、未办理装修手续和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放置卸货台,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行承担;
六、各企业和个人携带物资、物品等出货台,须出示出货物资放行条,经检查核对物、单相符后方可放行,出货物资放行条必须盖有该单位公章,当日有效。